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 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 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 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 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 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 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前開規定 適用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 學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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