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6年9月28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1060030667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志願服務法,表揚對推動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特辦理旨揭計畫。 三、請有意願申請者依規定於本(106)年10月11日前將資料備妥自行函送相關單位審查,地方性體育運動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推薦部分,申請表件須先於10月9日前送縣市政府進行初審。 四、檢附實施計畫及各申請表件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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