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台灣地區在學之國中、小學生於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國小生無等第分數者,日常生活表現評語需為正向且無違規事項),且無不良行為。
二、申請資料
1.參與公益活動之事項與時數證明資料(公益活動時數以105年以後為主)。
2. 參與公益活動照片或資料(請簡要)。
3. 參與公益活動之單位推薦函一封。
4. 參與公益活動之心得感想(200字以內,手寫、打字均可)填寫於申請表格。
5. 學校成績單,總分位置清楚標示。
(以上相關圖片、文件請裝訂編列或檔名命名清楚編列)
三、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7年3月28日送至教務處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