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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淑芬 - 一般公告 | 2018-04-07 | 點閱數: 920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70357645號
主旨:有關現行舊制退撫給與領受人申請以支票領取者,應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全國臺灣銀行所屬各分行開立專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7年1月18日部退三字第1074300388號函辦理。
二、退撫給與專戶原則事項規範如下:
(一)退撫給與專戶,按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以下簡稱舊制、新制)年資之退撫給與,分別開立。
(二)退撫給與專戶「並非全面強制」開立,係目前申請以支票方式領取退撫給與及爾後實際有需要者辦理為主
(三)退休人員或遺族於開立退撫給與專戶後,於1年內未有退撫給與存入者,由最後服務機關或發放機關查證事實後,通知臺灣銀行臺南分行逕行辦理專戶銷戶並通知當事人。
(四)退休人員或遺族不得自行匯入任何款額至退撫給與專戶內,但得自由提領或匯出;此外,自退撫給與專戶內提領或匯出之金額,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第69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9條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規定保障。
(五)退休人員或遺族有冒領或溢領退撫給與者,由最後服務機關書面通知本府,由本府通知臺灣銀行逕自退撫給與專戶扣款,覈實收回冒領或溢領之金額。
三、開戶及撥款流程:
(一)舊制退撫給與專戶開戶及撥款流程:
1、舊制退撫給與領受人向最後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該機關填具「舊制退撫給與改存專戶申請書暨發放機關證明書」(如附件1)交由申請人至臺灣銀行開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
2、舊制退撫給與領受人開戶後將存摺封面影本送至最後服務機關。
3、為使專戶給與順利發放,本府應彙製各機關及學校入帳清冊,供臺銀辦理匯款事宜,爰如有是類開立專戶人員,應於每月15日前至人事處i-Share表報系統填報下月份發放資料,以利臺銀如期發放(議會部分請於期限前依附件2格式函送本府辦理)。
4、各機關學校每月舊制退撫給與存入「舊制退撫給與專戶」之付款憑單內容登打方式(如附件3)供參。
5、考量部分已退休(職)人員或遺族年事已高,為免其舟車勞頓,是類人員如有辦理專戶之需求,得以電話向最後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由最後服務機關人事單位填寫「舊制退撫給與改存專戶申請書暨發放機關證明書」,寄送退休(職)人員或遺族確認簽名蓋章後寄還;最後服務機關收到後,經人事主管及機關首長用印,寄送已退休(職)人員供辦理專戶開戶使用。另依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融字第760733350號函規定略以,為防杜人頭帳戶,個人申請開立活期、定期及儲蓄存款戶,應由開戶人本人親自辦理為原則,因此辦理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應親自臨櫃辦理;惟如退撫給與領受人係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而不能親自開戶者,得經發放機關覈實出具證明,由領受人填妥授權書(如附件4)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辦理。
(二)新制退撫給與專戶部分:
1、由基金管理會與金融機構簽約,辦理專戶作業,簽約對象以該會委託代付之金融機構(臺銀、一銀或合庫)所指定之分支機構為限。
2、有關「退撫給與專戶申請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及「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注意事項」等2項書表係舊制與新制專戶共用,自即日起辦理新制專戶時,應改用本函檢附之更新版本(如附件1之附錄2及附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