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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淑芬 - 法令規章 | 2018-05-17 | 點閱數: 663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70549948號
主旨:行政院88年3月24日台88院人政考字第200208號函有關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有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每日哺乳時間之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5月14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40921號函辦理。
二、有關哺乳時間之規範已明定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該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於91年及105年曾二度修正,據其立法理由略以,因男、女兩性均可哺育嬰兒,爰刪除僅由女性申請哺乳時間;且受僱者親自哺(集)乳之子女年齡,由未滿1歲,修正為未滿2歲;並將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由每日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修正為每日60分鐘。
三、為配合哺乳時間規定之修正,且有關哺乳時間規範係依勞動部及銓敘部規定辦理,爰旨揭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