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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淑芬 - 法令規章 | 2018-07-09 | 點閱數: 696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一)字第1070735205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提示有關兩岸交流相關注意事項,請貴校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6月2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068632A號函辦理。
二、旨案說明如下:
(一)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本「對等互惠」原則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教育部向來支持兩岸間良性互動,惟時值暑假期間,相關活動較為頻繁,學校宜適時提醒師生赴陸時,應注意其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二)為期使師生從事相關活動時,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等,請學校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
1、依據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內容不得「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以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學校師生參與兩岸教育交流活動不應涉上揭內容。
2、依據兩岸條例第23條規定,兩岸教育交流活動請勿涉及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
3、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轉現行兩岸政策指示,我國公私立科研機構及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國家基金及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含「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我國現職公私立專任教師,不得應聘赴中國大陸任教,爰重申及提醒學校轉知所屬人員注意及遵循辦理。
(三)另教育部前以99年7月26日臺陸字第0990125496號函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間團體赴大陸交流事注意事項」及100年6月7日本部臺陸字第1000094868號函發布「大陸學生來臺就學與兩岸文教交流提醒事項」在案,亦請學校參酌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