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5年6月3日南市社助字第1150773821號函辦理。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之1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協助。」,先予敘明。
三、為符合性別欄位友善設計,更完善呈現多元性別,社會局將旨揭通報表之性別欄位改為開放式填答方式,並落實社會救助法第9之1條第1項規定,請於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請填寫修正後之通報表,傳真至社會局或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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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頁 轉知本府社會局修正後「臺南市社會救助案件通報表」1 份,請各校賡續辦理社會救助責任通報,以落實社會救助法第9之1條責任通報制度,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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