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積極防堵不適任人員進入教育場域服務,避免其以變更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等方式規避查詢,並完備本辦法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1、配合運動部於114年9月9日成立,增列運動部為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2條)
2、增訂教育部得就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之通報資料,向戶政機關申請提供個人資料是否異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3、配合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6條)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發布令、旨揭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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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頁 教育部修正「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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