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 115 年 8 月 28 日部銓二字第 1156000487 號函辦理,檢送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修正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契約進用全職專任人員年資範圍(含約用人員及代理教師等),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請各機關學校依據銓敘部來函說明轉知並協助同仁於 115 年 11 月 30 日以前依限檢證辦理提敘申請。
三、有關上開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銓敘部俟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研議後另案通函轉知。
*考試院115年8月26日考臺銓二字第1150700156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修正重點:
一、配合銓審互核實施辦法之修正與人事及會計實務作業,將借支用語修正為暫支,並刪除由人事單位將新到職者之送審日期及文號通知會計單位、人事單位應將未依法支給俸給之案件層轉銓敘部辦理等不合時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二、修正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刪除第十八條銓敘部應定期將銓敘審定合格與不合格人員列冊彙送審計機關查核之規定,以符實際。
*考試院115年8月26日考臺銓二字第11507001561號令修正發布「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 。 修正重點:
一、修正未列入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之人員,其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一)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由銓敘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
(二)報酬支給不具全國一致性標準者:由原服務機關視其辦理之業務及職責繁重程度與編制內人員、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相當情形,覈實認定相當之編制內人員、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職務等級後,再依前項對照表認定之。
(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認定相當職等,應繳有原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載明其支薪情形及相當之編制內人員、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職務等級。銓敘部對原服務機關之認定結果有疑義時,應洽相關機關查證,如確與原認定之職等顯不相當,應不予採計提敘俸級。
二、修正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第五條)
(一)增訂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者,曾任各職系公務年資,均得認定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
(二)如係經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下者:
1.擬任職務為行政類職系者,曾任各職系公務年資,均得認定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
2.擬任職務為技術類職系者,曾任各技術類職系公務年資,或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公務年資,均得認定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
三、修正不予採計提敘之年資範圍。(修正條文第八條)
1.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2.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
3.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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