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4月6日南市衛國健字第1100054459B號函辦理。
二、學校為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之禁菸場所,校園室內、室外全面禁菸,於出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整罰鍰。
三、本市已公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校園周邊環境(校門口、人行道、家長接送區),自106年1月9日起為本市指定之全面禁菸場所,如違法於禁菸場所吸菸,將處新臺幣2千元至1萬元整罰鍰。
四、依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第15條或第16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18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