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109年2月5日154445號公告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政風處109年2月4日南市政預字第1090164607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9年1月21日廉防字第10900302200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於108年11月26日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八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考量本次修正大幅放寬交通費之檢據規定,為避免各機關同仁誤解,行政院主計總處經蒐集近期各機關洽詢問題,整理「國內出差交通費報支相關事項問答集」1份(如附件),請同仁卓參,避免發生浮(虛)報等廉政風險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