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1100150391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並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C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文說明略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請依旨揭本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B號令規定辦理。另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遺族,如符合前揭令釋規定,且業經本部或各主管機關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
三、請各校檢視已核定之遺屬一次金案件,其遺族具上開資格,且欲變更遺屬一次金為遺屬年金者,請於110年4月1日前函報本局重新審定。
四、檢附教育部110年1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183459C號函及附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