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說明有關非醫事人員執行「鼻腔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或移除」「腸造口、胃造口、腹膜透析導管、人工血管、傷口引流管及傷口照護」等行為之適法性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03907號函辦理,並檢附衛生福利部函文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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