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25050號函及本法第2條規定辦理。
二、本法於110年11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本(111)年6月1日施行,該法以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為核心,各級學校應協助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教育、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學校輔導諮商支持及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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