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特殊教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特殊教育學生安置需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二、又查本市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略以,自115學年度起,具非寄居身分之新生,且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始得依第5點第1項各款順序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寄居者則依本市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第7點第2項規定辦理。
三、援上,於115學年度起跨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新生)欲就讀總量管制學校,若為「寄居者」暫不予安置,逕依本市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第7點第2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