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社會局114年9月17日南市社身字第1141307358號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於114年6月3日召開「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9屆第2次會議」,會議決議:「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動力式輪椅 (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如下:
(一)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二)最大速限小於10公里/小時。
(三)車身尺寸寬度小 於80公分、總長度小於120公分。
三、依據前開決議,係基於兼顧多數人之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使用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作為行動輔具之權益下,對於使用範圍予以規範;惟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故即使身心障礙者使用不符前開規定之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仍應提供其他替代方案,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出公共設施場所。
四、檢附上開來函,請逕行下載參閱。
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牛肉食材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