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局「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附件1),於每年定期辦理優秀表現學生之表揚活動,以鼓勵優質學習成果。
二、 本體育競賽類活動受理表揚學生包括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學生。
三、 本活動表揚對象為104年1月至12月底期間符合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請依「表揚各項學藝參賽優秀學生作業要點」第3點辦理。
四、 全國賽、國際賽獲獎學生已接受市長表揚者,請勿再送件。
五、 紙本資料:於105年3月18日(星期五)前將彙整後之自我檢核表(附件2)、申請名冊(附件3)與佐證資料影本(蓋影本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送至學務處體育組初步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