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發文字號:部退一字第10745182871號
主旨:夫妻同為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於養育2名以上之3足歲以下子女,且依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第3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以請領1人之津貼為限。(第4項)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
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二、據上,公保被保險人符合「參加公保年資滿1年以上,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以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之條件,即得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於夫妻同為公保被保險人,於養育2名以上之3足歲以下子女,且依規定得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例如養育雙〈多〉線
胞胎子女)並符合上開條件者,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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