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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淑芬 - 法令規章 | 2018-07-07 | 點閱數: 410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70744407號

主旨: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6點及第8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07年6月29日台管業一字第1071391399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另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6條規定,發放機關依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領受人於30日內繳還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不繳還者,發放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爰配合修正本要點第6點及第8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