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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淑芬 - 法令規章 | 2019-02-12 | 點閱數: 699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1080195681號
主旨:有關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事,是否適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一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08年1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157668號函辦理。
二、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4條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其待遇、介聘、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準用教師待遇條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三、承上,有關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之不適任處理機制,得依據上開規定準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尚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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