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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淑芬 - 法令規章 | 2020-09-08 | 點閱數: 993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1091090336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每年2月、8月起聘因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無法取得教師證書之新進教師(含代理教師),辦理敘薪作業期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96816號函辦理。
二、依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教師資格考試與教師實習順序調整為先資格考試後實習。爾後,每年度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師資培育生,完成教育實習,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規定取證資格者,為不影響師資培育生及獲聘教師權益於新進教師(含代理教師)敘薪作業時,因請證作業時程需要,得先以切結再後補教師證書方式辦理。
三、上半年切結截止日期以4月30日為限下半年切結截止日期以10月31日為限
四、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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