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100802101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於110年6月30日訂定發布「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110年6月30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給字第11040006462號函辦理,並檢送發布令、行政規則、總說明、逐點說明、及前揭函影本各1份。
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要點
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本總處)為落實「0-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提升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
加強經濟安全,以加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予以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總處,其任務如下:
(一) 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 本要點之執行、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 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三、 本要點業務之執行,由本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事項
如下:
(一) 本補助之宣導、審查及核發等事項。
(二) 資訊作業系統之規劃、建置。
(三) 本補助相關統計及分析。
(四) 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四、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下簡稱育嬰留停津貼)之被保險人。
五、 本補助按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俸(薪)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後,與育嬰留停津貼合併發給。
六、 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期間跨越本要點生效日者,其生效日以後之日數依前點規定計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
日數計算。
七、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之育嬰留停津貼被撤銷或廢止。
(二) 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八、 被保險人對於依本要點核給之補助處分如有不服,得按其身分,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訴願法之規定,提起救濟。
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
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牛肉食材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