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學情障鑑定將於10月起陸續開始調查收件,請老師觀察學生的學習狀況或是行為表現,凡符合學障或是情障鑑定標準,經家長同意後始可提出鑑定申請,並將名單送交資源班,也勞煩導師依照鑑定流程準備相關資料,謝謝。
學習障礙鑑定基準: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嚴重情緒障礙之鑑定基準:
(一)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在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跨情境)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