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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廖珮君 - 一般公告 | 2024-04-12 | 點閱數: 812

一、旨揭函釋係針對教師待遇條例自 104 年 12 月 28 日後,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時辦理敘薪之補充規定,摘述重點意旨如下:

 (一)原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時,依初任教師之學歷起敘,並依年資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規定辦理改敘。
 (二)旨揭解釋令則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上開規定辦理敘薪時,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三)補充規定發布前已經教育局審定之薪級,得依本函釋重行敘定教師薪級,並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

(舉例說明:A師大學畢業後任私立學校1年專任教師,之後再公立學校任2年代理教師,完成碩士學位,112學年考上公立學校正式教師,令釋前核敘260薪點:依學士學歷190薪點起敘,採計私立學校專任教師1年、公立學校代理教師2年,再依碩士學歷提敘3級,共提敘6級,核敘260薪點);釋規定核敘275薪點:自碩士學歷245薪點起敘,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1年,因為當時是190薪點,低於現在的245薪點,職務等級不相當,不採計。採計公立學校代理教師年資2年,提敘2級,核敘275薪點 )

二、經人事室檢視旨揭解釋令補充規定中,本校無人同時符合「105 學年度後初任公立學校教師(初任敘薪適用教師待遇條例)」、 「具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及「任職私校後至初任公立學校前,取得碩(博)士學位改敘」等三大條件,故無人適用前開規定而需辦理重行審定初任敘薪作業

三、本案事涉同仁重要多項權益,為免疏漏仍公告周知,提醒倘有同仁符合前開情事者, 請洽人事室確認後,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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