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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廖珮君 - 一般公告 | 2026-01-22 | 點閱數: 77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一、建立親師生溝通機制。(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一)
二、修正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調查機制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至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則依是否涉及性別事件,而依性別平等相關法規或本辦法規定調查。(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之報導,而知悉教師疑涉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之處理機制及保密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學校接獲檢舉教師疑似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時,蒐集或保全證據及資料之機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修正學校決定受理方式及不予受理檢舉案件之情形與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增訂學校接獲檢舉後,經校長召開之會議認定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學校應適用或準用該辦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七、修訂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事件之處理機制。(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二)
八、修正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調查之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九、增訂當事人接受訪談時,得請學校教師、家長或其他校內、外人員擔任輔佐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視事件是否屬性別事件,而修正其調查確認程序。(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十一、增訂本次修正生效前,已進行調查事件尚未終結者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一修正總說明

一、修正援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學校接獲檢舉後經校長召開之會議認定,及學校依解聘辦法受理後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認定,行為人涉及本辦法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者,學校以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調查完成後應填載處理報告表單,另作成處理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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