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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特教 吳靜慧 - 一般公告 | 2026-01-30 | 點閱數: 3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155700074號函暨本市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表揚本市卓越特殊教育人員,依據本市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辦理旨揭評選作業,詳如附件實施計畫,重點摘要說明如下:

(一)推薦對象分為3個組別,請詳閱實施計畫第伍點:

1、特殊教育或執行融合教育教師組。

2、特殊教育行政人員組。

3、其他組。

(二)推薦之基本條件:

1、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領域或執行融合教育,且績效考核或考績最近二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未受刑事、行政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條或第21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4、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三)積極條件,應具下列優良事蹟之一:

1、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教學,改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2、長期奉獻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研究,有具體成效。

4、推展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成效。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有具體成效。

(四)推薦程序:各校以公開程序遴選,受推薦者由各校擬具推薦表,檢附推薦確認單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資績評分表(需核章),其中推薦表上具體優良事蹟之佐證資料及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資績 評分表後需檢附的相關證明資料,請依序存於光碟或隨身碟內,以光碟或隨身碟形式連同上述紙本核章資料一併送件。

(五)送件期限與送件方式:請於115年3月20日(星期五)前寄(送)達民治市政中心本局特幼教育科(地址:730201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並於信封封面註明「115年度卓越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資料」,並請以A4格式大小依序裝訂成冊。送件後請務必與承辦人員確認。

三、曾接受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師鐸獎及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獎項者,五年內不得再接受本案之推薦。

四、檢附本市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計畫(含推薦表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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