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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衛生 劉志臻 - 一般公告 | 2018-03-21 | 點閱數: 745

一、依據驗光人員法第12條規定,規範驗光師之業務範圍,略述「驗光師之業務範圍如下:一、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及相關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15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6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驗光生之業務範圍如下:一、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包含為一般隱形眼鏡配鏡所為之驗光;15歲以下者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但未滿6歲兒童之驗光,不得為之。...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二、上開法規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1款所定驗光人員為6歲以上15歲以下者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由驗光人員與眼科醫師訂定契約合作。二、由驗光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之特定課程訓練,取得完成訓練證明;發現有特定狀況時,應出具轉介單,至眼科醫師處檢查。驗光人員對於6歲以上15歲以下者第一次驗光及配鏡,應於醫師確診為非假性近視,始得為之。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者,依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時,應填具轉介單。

三、詳細法規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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