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21401560號 主旨: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事,詳如附銓敘部函釋,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1256279311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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