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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淑芬 - 法令規章 | 2018-10-13 | 點閱數: 507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71140637號
主旨:檢送行政院修正之「各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退休曾任工友年資處理原則」(原名稱為「工友依法改任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其曾任工友年資之處理原則」)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7年10月5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533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旨揭原則有關「退休、撫卹年資採計上限」,係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辦理:其年資採計上限,於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年資最高仍採計30年;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任職年資連同併計,擇領月退休金及辦理撫卹者,最高採計40年;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最高採計4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