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80024142號
主旨:有關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三節慰問
金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花蓮縣政府107年11月14日府人福字第1070227905號函
(併復)辦理。
二、查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為「退
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
000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
基準)」、「因公成殘(按:應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用語
修正為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又各機關
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於上開發
給對象及每人每年6,000元數額範圍內,再予從嚴規定。
三、茲考量三節慰問金係機關為感念退休人員在職辛勞,於春
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以酌贈慰問金方式表達聯繫、慰問
之意,爰支(兼)領月退休金在2萬5,000元以下之退休公
教人員,除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者,於展期
期間並未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不得發給三節慰問金
外;支(兼)領展期月退休人員開始支(兼)領月退休金
後及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均照機關原發給數額
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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