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80500953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適逢權責(或授權)機關於公務人員上班後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規定發布當日停止上班,當日均得以1日併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計算代理職務之工作日;另如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災於出勤前發布隔日或當日之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職務代理人於停止上班期間出勤辦理屬作業辦法第2條但書規定之被代理人業務者,得按停止上班期間係全日或上午半日,分別以1日或0.5日併入代理職務之工作日計算,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4月23日部銓二字第108474216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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