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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淑芬 - 法令規章 | 2019-08-02 | 點閱數: 1623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一)字第108087697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該署)有關學校行政人員擔任夏日樂學計畫講師是否需事先請假及支領鐘點費之函示,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該署108年7月2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80733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89年1月4日台(88)人(二)字第88161589號函釋:「學校職員於辦公時間內在服務學校兼課,與在校外兼課相同,依規定應辦理請假手續,惟校長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工作性質與職員有異,基於實務之考量,無需比照職員於辦公時間內在服務學校兼課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三、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另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08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於寒暑假期間應到校服務。

四、查教育部102年7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61965號函,考量校長非屬教師身分,即不得支領鐘點費,惟校長如具教師資格又具所授課專長,仍可於原校授課,並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報所屬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另校長因具公務員身分,爰其於原校授課係適用公務員兼課1週不得逾4節之規定。

五、復查教育部102年9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80419號函,審酌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不易覓得教師及推動教師專長授課,爰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如能專長授課,則得支領鐘點費。

六、依據教育部101年12月22日臺國(二)字第1010239827號函略以,國中小專任教師兼行政職務者,於寒暑假期間擔任補救教學之教學人員並具授課事實,應核給鐘點費。

七、綜上,有關學校行政人員擔任夏日樂學計畫講師是否需事先請假及支領鐘點費一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一)校長:兼課得免請假,惟不得支領鐘點費(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如能專長授課,則得支領鐘點費),兼課需報所屬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且1週不得逾4節。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課得免請假,並比照補救教學計畫核給鐘點費

(三)學校職員:兼課需請假即可支領鐘點費,1週不得逾4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