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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淑芬 - 法令規章 | 2019-10-16 | 點閱數: 582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81177346號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第5點、第6點及附表,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10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52101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14日修正為10日。

(二)放寬國民旅遊卡消費應與休假勾稽之限制,惟仍應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使得核發休假補助費。商店刷卡消費使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三)未具休假10日資格者,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1,600元計算;休假資格在5日以下者,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逾5日之休假補助,屬觀光旅遊額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者,酌給相當2日休假補助,屬自行運用額度,任職前在同一年度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四)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五)珠寶銀樓納入自行運用額度使用業別,並將儲值性商品納入休假補助範圍。

三、檢送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第5點、第6點、附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