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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淑芬 - 法令規章 | 2019-10-16 | 點閱數: 561

臺南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81165145號

主旨:行政院函以,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以下簡稱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得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並溯自108學年度第1學期(108年8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8年10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0585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第8條略以,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得持學生身分證明,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享有同等於私立學校學生之子女教育補助。

三、依前開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如為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其申領子女教育補助之配套措施如下:

(一)申請期限及支給數額:

1、比照前開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以下簡稱子女教育補助表)之申請期限及私立高中(職)之支給數額標準辦理。

2、非按上、下學期繳付學、雜費者,統一於每年4月10日前申請(按,即補助前一年8月1日至當年7月31日期間費用),支給數額以上、下學期合併計算,私立高中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2萬7,000元;私立高職最高為3萬7,800元。又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上開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二)繳驗證件: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學生身分證明。

2、足資證明公教人員子女所學課程類型屬私立高中(職)之文件。

3、學、雜費收費單據;未明列學、雜費收費單據者,應提供足資證明繳付學費及雜費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該證明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所許可之公教人員子女實驗教育計畫,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學、雜費規定審認。

(三)其餘事項,比照子女教育補助表及相關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