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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淑芬 - 法令規章 | 2019-10-17 | 點閱數: 574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1081181545號

主旨:函轉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須至警察機關 製作筆錄、個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 喚出庭,得否和給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認定疑義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0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80098890號函 辦理。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有下列各款情 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 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十、……基於法 定義務出行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三、另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堅稱退撫條 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略以:「……(第4項)前項第一款 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供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包括下列情 形:一、自居住處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二、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三、自辦 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四、自辦公場所退 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途中。(第5項)教職員行 經前項所定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途中發生突 發性之意外危險事故,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 及時間各因素查證後,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 ……。」同細則第2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23條第2項 第2款所稱重大交通違規行為,指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二、受吊扣 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而駕車。三、經有燈光號誌 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四、闖越鐵路平交道。五、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用之 藥品而駕車。六、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 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七、駕 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八、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 入來車道。」

四、據上,審酌上下班通勤屬教師日常執行職務前後之必要行 為,儀式為執行職務之延伸,爰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 通事故以致傷病而需休養或療治,或因此至警察機關製作 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應司法機關傳喚出 庭、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其上 下班途中之認定如符合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相關規 定且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所定重大交通違規 行為者得由服務學校分別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6 05 款及第10款規定覈實核給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