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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淑芬 - 法令規章 | 2019-12-11 | 點閱數: 1730

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80175328號

主旨:為利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每年1月1日辦理優惠存款整批續存作業並避免發生追繳溢發優惠存款利息之情事,請查照轉知所屬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臺銀108年8月8日銀營運乙字第10800041451號及同年11月28日銀營運乙字第10800060911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1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職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於行蹤不明或發放機關無法聯繫時應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並通知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一併暫停發放優存利息,俟其親自申請後,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三、復查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退休教職員之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依經審定之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續存。但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二、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三、溢領或誤領優存利息。四、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且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五、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或以存單辦理優惠存款。」第16條規定:「(第1項)退休教職員有本條例所定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之情事者,退休教職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或再任機關或學校,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於停止原因消滅後,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繼續發給。(第2項)前項退休教職員未依規定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由原服務學校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自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不繳還者,原服務學校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同時副知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必要時,由支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四、再查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4條(以下簡稱查驗辦法)規定略以,舊制退撫給與發放機關應於每月12日後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平臺)確認領受人有無喪失或停止領受定期退撫給與等情形。
五、依前開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臺銀應於每年1月1日辦理優惠存款續存事宜,惟有但書情形者不適用;為避免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教職員(含外籍教師)有不應續存卻逕續存,以及應續存卻未續存之情形而致發生須由原服務機關追繳溢發優惠存款利息之情事,爰請配合辦理以下相關作業:
(一)請各舊制退撫給與發放機關每年12月12日及1月12日後依上開查驗辦法規定至退撫平臺確認所屬退休教職員有無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並於每年12月15日(優
惠存款續存前)及1月15日(續存後第一次付息前)前函知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
(二)如所屬退休教職員(含外籍教師)有辦理優惠存款且有上開優存辦法但書之情事始須函知;如無辦理優惠存款或無但書情事者則無須函知。
(三)函知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之資料應包含下列資訊:1、符合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情事者,請提供其喪失或停止之原因及日期。(例如:喪失國籍者,請提供喪失國籍之日期)2、符合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但書第4款情事者,請提供其最近一次之入境日期、最近一次之出境日期及戶籍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之日期。
(四)又退休外籍教師無法經由目前查驗機制查知是否有優存辦法第9條第2項但書不得辦理自動續存之情事(如死亡),爰請各舊制退撫給與發放機關與是類人員取得聯
繫,如有不得辦理自動續存之情事者,亦應函知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

(五)另,倘所屬退休教職員(含外籍教師)有上開情事致溢領優惠存款利息者,請依上開優存辦法第16條規定辦理追繳事宜。
六、又為獲取更即時之資料並簡化相關作業,本部將另規劃協請相關權責機關藉由資訊系統平臺進行勾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