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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淑芬 - 法令規章 | 2020-07-07 | 點閱數: 636

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90801051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其約僱人員各等別報酬薪點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認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6月5日部銓二字第10949425711號令及部銓二字第10949425712號函辦理,並檢附令及原函影本各1份。

二、行政院民國109年5月1日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8條附件「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後,公務人員於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申請採計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提敘俸級時,約僱等別二等至五等,仍分別對照相當公務人員委任第二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前揭「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各等別薪點採級距設計,部分薪點重疊,爰各機關(構)於開具約僱人員服務證明時,除依銓敘部97年9月23日部銓二字第0972923206號函之格式及填寫說明辦理外,於「薪點(或等級、俸級)」、「相當職等」欄位,務請同時載明約僱「等別」及「薪點」(例如:二等220薪點、三等220薪點、四等280薪點或五等280薪點),以及相當公務人員職等(例如:委任第二職等、第三職等、第四職等或第五職等),俾供銓敘部辦理年資提敘俸級案件之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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