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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淑芬 - 法令規章 | 2020-07-10 | 點閱數: 743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1090802901號

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執行程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年7月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76259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已於109年6月30日生效,正式施行,先予敘明。

三、教師疑似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案件,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之規定辦理,倘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則後續調查程序則依專審會辦法辦理。
四、查專審會辦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略以,各主管機關專審會進行調查或輔導時,應自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名單中遴選調查員或輔導員;不得遴聘非人才庫以外之人員參與調查或輔導。
五、再查專審會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輔導小組之輔導員,應至少包括具有第10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資格各1人;請各主管機關依專審會辦法第9條組成輔導小組,遴選輔導員時,應特別注意是否符合專審會辦法之規定。
六、學校申請各主管機關專審會調查,倘經專審會調查後,認有輔導之可能,依專審會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教師疑似有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專審會輔導。」;不得交回學校輔導。
七、另依專審會辦法第20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組成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之案件,應處理至完成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
八、檢附國教署制定之專審會辦法QA彙整表1份(如附件)供各校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