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1091420915號
主旨: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釋令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C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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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牛肉食材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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