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91557548號
主旨: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45條第4項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用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12月17日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至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退撫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符合旨揭令釋規定且已經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於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後,重行選擇改為支領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