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1581230號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12月23日院臺法字第10900360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旨揭注意事項各1份。
二、依旨揭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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