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00115937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天然災害颱風通報權責機關人事機構應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月13日總處培字第110001085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天然災害颱風通報之相關作業,該總處業規定於「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並已配合前開作業辦法擬具「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供各界運用。為簡化程序並切合實務運作,旨揭標準作業程序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