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1100667455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廢止91年5月28日臺(91)人(二)字第91018563號,有關「國民中、小學校長因案停職,申請復職疑義」之解釋令,暨教育部93年1月16日臺人(二)字第0930001971號函停止適用,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33636C號及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33636D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來函暨發布令影本各1份。
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牛肉食材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