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00793431號
主旨:轉勞動部函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相關規定詳如附書函,請查照辦理。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976號書函轉准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10013052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牛肉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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