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1100502967號
主旨:有關本市所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處理程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0年7月16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100860153號函(諒達)續辦。
二、查109年6月28日公布施行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明定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爰此,學校處分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代理教師不適任教師行為時,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承上,倘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涉有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情形之一者,其調查及輔導程序,說明如下:
(一)涉有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4條至第7條規定辦理,即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不適任情事,應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及啟動調查作業事宜。
(二)涉有本辦法第8條第1項:請依解聘辦法第4條至第8條規定,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不適任情事,應召開校事會議審議及啟動調查、輔導作業事宜。
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牛肉食材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