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101052436號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於民國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滿5年以上,並已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已領訖,重新選擇是否繳回原發還之退費金額,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並依期限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10年8月27日台管業二字第1101597625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公教人員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者,僅得領取「本人」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爰自即日起請配合使用修正後「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書」。
三、為提供旨揭人員重新選擇機會,請轉知當事人相關規定,並填具「公教人員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年資滿5年已申請離職退費者是否保留年資選擇書」(以下簡稱選擇書),重新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或維持原退費之申請結算年資,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上開選擇書由當事人及機關學校各自留存1份。
四、為期作業時程之明確性,旨揭人員如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應自機關學校於收受本函之日起3個月內,由機關學校協助發函檢附原發還金額之支票或匯票一次全數繳回,以保留年資。
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牛肉食材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