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101345062號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及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自111年1月1日起分別調整為7.83%(原為8.28%)及10.16%,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1月3日總處給字第11000029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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