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110172532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勞動部111年1月18日令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21號書函轉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D號函辦理,並檢附勞動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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