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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淑芬 - 法令規章 | 2022-04-20 | 點閱數: 666

臺南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10510349號

主旨:重申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各機關(單位)學校同仁如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前於110年5月19日以府人考字第1100632195號函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17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770號函,諒達。

二、前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示重點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3、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