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1111091126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示有關主管機關如於事後始知悉教師於過去考核年度內具違法失職行為,得撤銷(重辦)該違法失職年度考核之期間限制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8月1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102072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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